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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立法的目的

imtoken钱包官网下载 2023-08-24 05:13:01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是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等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立法的目的,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环保立法的目的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和人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遗址、人文遗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乡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

国家鼓励开展环保科普教育,加强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高环保科技水平,普及环保科学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对环境保护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立法的目的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监管、渔政渔港监管、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相关法律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

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以此鼓励大家积极投身环保事业,努力成为环保大使。

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立法的目的

向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环境保护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向人民政府报告。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审批。

第十三条 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明确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规划部门可以批准建设项目设计简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管辖权。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作出决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代表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负责对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文物、古树名木,要采取措施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碱化、荒芜、沼泽、地面沉降,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防止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的发生和发展,推进病虫害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激素。

立法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物、建设沿海工程和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二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建设。

编辑本段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规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施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的排污费,并负责处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超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直辖市。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治理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制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立法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减少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让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编辑本段第 4 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或者罚款针对不同的情况: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作弊的。

(二)拒报或者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报告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多交排污费者。

(四)进口不符合我国环保法规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它并处以罚款。

立法的目的

第三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况更为严重。,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在治理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外立法的目的,可以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停倒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自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消除危害的责任,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即使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可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立法的目的,免责。

第四十二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 5 章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规定的除外。中华民国宣布保留。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简称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主要内容是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类,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